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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约彩礼纠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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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约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 ,彩礼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是因为存在着预约婚姻这种法律关系 ,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 ,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 ,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 ,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依据消失 ,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应将财产“恢复原状” ,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因此 ,婚约解除后 ,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 ,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作者 黄龙飞
出处 《甘肃农业》 2004年第7期85-85,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谭德凡.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5):51-53. 被引量:2
  • 2王德意,李明舜.《新婚姻法的理解与运用》,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155页.
  • 3蒋志培.“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民商法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9页.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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