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立及其实现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主要依据 ,没有该项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 ,就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非司法化、非专门化的监督制度 ,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不少弊端 ,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现。因而 ,我国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 ,应重新建构新的具有司法化、专门化的宪法监督模式。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22-29,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