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未做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安排 ,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 ,大股东滥权现象极其普遍 ,小股东维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在公司法全面修订前 ,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以应诉讼之急需。应当赋予小股东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申请退股、提起不公平妨碍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权利。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35-45,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