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力成果的本质特点是独创性的某种信息。该信息的产生具有身分性质并且具有一经公布 (公示 )就会变成“共识”(外溢性 )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但不能也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制度来确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具体内容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其标的的“共识”性又决定了其使用主体的多元性。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可准用占有的规定 ,但不能适用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占有效力规定。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91-97,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科研项目<我国物权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编号 :0 1SFB2 0 0 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