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法已突破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的传统观念 ,把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纳入其规制范围。为实现公司的平稳和持续发展 ,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在经营决策、风险承担、公司收购等方面 ,完善协调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11-118,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