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FDA)和美、加、墨三国作为当事一方的双边投资条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与经合组织(OECD)的《多边投资协定(草案)》(MAI)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分析其特点,不可避免地要在它们之间进行比较。概括起来,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4个方面比较明显的特点。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7期83-88,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