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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与被害人沟通是尊重私权、善意司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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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杨浦区检察院提出起诉书诉前向被害人公开这一论点。实际上触及了我们在司法中长期忽略的尊重私权和善意司法的问题。这不仅是起诉书向被害人提前公开问题。而是涉及诉前与被害人沟通这一环节,所以使用“诉前与被害人沟通”更为合适。
作者 刘华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70-70,共1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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