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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介绍贿赂罪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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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应该对此条文进行修改,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也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
作者
唐守政
霍凤槃
机构地区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县土地管理局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1期76-76,共1页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刑法
第392条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情节
刑罚
中国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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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陈立,赵献华.
完善介绍贿赂罪的若干思考[J]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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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世亮,方昊.
“认识”从“介绍”开始——基于直接选举中“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的认识和思考[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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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践
2002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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