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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司法官与律师养成制度简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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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英国公民;2、出庭律师(Barrister)7年以上经历;3、品行上乘(具备公正审判案件的良知和自制力);4、首相或大法官推荐。国王或大法官任命。
作者 张培田
机构地区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1期77-78,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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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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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日本司法试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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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日]藤倉皓一郎.アメリヵソにぉけるロ-·スク-ル[J].法律時報(72卷1号).
  • 7孙小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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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日]水木惣太郎.司法制度论[M].东京:有信堂,1969.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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