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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信托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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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独创的一项制度,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越来越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纷纷制定出台本国的信托法。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制定该法。虽然两岸信托法都是在遵循信托本质的基础上继受日本法而生成的,但在体例和结构的安排上、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反映出立法技术和对信托本身的不同理解和看法,本文笔者试图就这些区别做一简单分析,期为两岸信托法的完善提供有助益之参考。
作者 任超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台湾法研究学刊》 2002年第4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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