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检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些条款因较为原则 ,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对此应引起重视。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现有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脱钩、向机动车检验机构派驻公安特派员等措施可防止机动车检验社会化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应通过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措施来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