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起步时间不长,但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上,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监督制度。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依据是人民主权学说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监督的功能既包括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又包括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监督的主体既包括普通的人民法院,又包括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些方面与西方国家有较大的区别。受制于其国情和统治者的需要的西方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是不能照抄照搬的;但对其有益的、符合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部分,我国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61-63,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