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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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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出处 《辽宁招生考试》 2004年第5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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