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9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缩小了新药定义的范围,对新药的界定由原来的"我国首次生产的药品"缩小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这意味着原来占新药申报比例较大的已有进口的Ⅳ类新药将被定义为仿制药,不再享受原有的新药保护.另外,<实施条例>还取消了药品保护的等级分类,并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与此同时,专利保护却骤然升温,以刚刚过去的SARS疫情为例,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133件有关防治"非典"的专利申请.
出处
《中国新药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481-484,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New Dru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