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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各地子公司执行标准备案号不一致应如何统一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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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一家运动饮料生产型总公司,由于市场规模扩大,已经在外地成立了六家子公司和生产基地。公司总部设在广东 A 市,其余子公司、生产基地均在广东省外。为了形成规模效应,保证生产的一致性,保证质量安全,总公司按《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与子公司、生产基地建立了委托加工关系,即由总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统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统一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标识,而各子公司、生产基地只负责接受总公司的指令进行生产。
作者 毕玉安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4年第7期A007-A00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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