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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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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
作者 何波
出处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 2004年第9期32-32,共1页 Chinese Countryside Well-off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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