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80年底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农民,根据农村社会管理的需要自发建立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到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再到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付诸实施,村民自治已经在全国得到推广,它的功能也从最初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和集体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逐步扩大到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诸多事务,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国家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和实践自身意志的重要途径。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29-30,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