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休谟在论述其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体现出了法律哲学和道德哲学两种看待问题的角度。从法律哲学的角度看,共同利益感是其正义理论的中心概念,这种角度以人性中自私的一面为出发点;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道德感是其正义理论的中心概念,这种角度以人性中利他的一面为出发点。休谟并没有明确地把这两种看待问题的角度贯彻到底,致使他在其所提出的正义行为的原始善良动机问题上表现出含糊其辞的态度。他的这种态度也导致了人们对他的正义理论甚至整个道德学的不同看法和误解。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87-8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