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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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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行为人的定罪 ,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 ,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 3 8条第 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 ,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 ,不得以重罪处断” ,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作者 周光权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43-47,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郭毅 李丹.《窃贼偷了“天价豆角”》[N].《法制日报》,2004年7月12日.
  • 2[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M].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第212页以下.
  • 3尚晓宇.《刑法学家王作富求解“天价”葡萄案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符合法律和学理》[N].《检察日报》,2003年8月15日.
  • 4[日]西山富夫.《刑法通说各论》[M].八千代出版株式会社,1995年版.第145页.
  • 5[日]福田平.《刑法总论》[Z].有斐阁,2001年版.第330页.

共引文献17

同被引文献194

引证文献24

二级引证文献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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