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公正是指任何权益受审判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包括程序主体尊严的承认与尊重、法官的中立、程序的公开。程序效益是指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大的诉讼成果,包括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均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既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也存在和谐统一的可能。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把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的动态平衡作为衡量一项改革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从而确立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目标。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46-48,共3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