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少年犯罪的帮教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本刊在2004年第9期的“法苑”栏目中曾经刊登了题为“弥补过失的阳光之路——少年犯被执行社区服务令”一文,文中讲述了辽宁省普兰店市农村一位17岁的少年刘强因抢夺手机未遂,被当地法院判处到社区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社会服务。这是辽宁省首例“社区服务令”的判决。在判决生效的5个月后,“服务令”的被执行人、刚满18周岁的刘强已经结束了他的社区服务生活,沿着原来的轨迹继续前行;但是,关于“社区服务令”的种种声音却从未停歇。
出处
《社区》
2004年第13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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