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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印章如何交接 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委会。
出处 《共产党员》 2002年第4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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