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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虽好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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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是最有效的途径吗?理论上讲确实不错,但实际操作起来它只是个美好的愿望,因为,作为消费考主体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这一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俣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地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台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 吴宪生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3年第09S期45-45,共1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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