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广泛又复杂,争议也颇多。原因之一在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有学者将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划分为三类:支持债权人利益的类型、支持债务人利益的类型和折衷类型。当债务人破产时,支持债权人利益的国家,如英国,允许债权人或通过担保或通过抵销等方式,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因债务人破产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支持债务人利益的国家,如法国,提倡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进行挽救,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所有的债权人应当为此付出一定的努力;折衷类型既考虑保护债权人利益,又注重对破产债务人的拯救,现今,采用折衷立法的国家越来越多。但是,这三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是非常模糊的,例如,支持债务人利益的制度可能以通过司法手段挽救企业为目的,但根据法定的挽救程序的规定,可能更易使该企业走上正式破产的道路。实际上,一国的破产政策是该国的公共政策在破产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其破产法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就明显显现在这里。原因之二是各国受利益驱动,都坚持对本国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而对外国破产法律制度不信任或充满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