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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经济性理论根据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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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就是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学认识,因而,刑法经济性的要求便应运而生。“所谓刑法的经济性,也叫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它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用个人痛苦的最小值来得到社会防卫的最大值。”笔者所查的有限的书籍中,仅有刑法经济性的内容蕴含及实现途径的论述,却未曾见到对其的深层理论根据进行系统探讨的文章著述,在此,笔者谨以初入刑法学大门的学生身份,斗胆就其深层理论根据及其实现求教于各学界老师,敬请指正。
作者 佘小松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2年第1期45-53,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意)菲 利著,郭建安.实证派犯罪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 2[英]洛克(J· Locke) 著,瞿菊农,叶启芳.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82.
  •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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