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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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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种观点,即环境保护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是不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保护法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观点,有三点不妥:第一,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混淆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界限;第二,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三,把人之子系统与生态大系统对立起来。
作者 李爱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74-78,共5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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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71页.
  • 9王灿发.《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6页.

共引文献65

同被引文献278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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