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行为与责任同在"这一原则,行为人只能对其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行为人在醉酒后等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其处罚的依据何在?大陆法系的学者们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这一概念,试图说明这一问题。但是原因自由行为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这种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围绕着原因自由行为同醉酒人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我国现在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以及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认识上的一些分歧作了一系列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出处
《邢台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