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出,并作出补税及罚款处理后,首先要依处理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9期43-43,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