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审一体化”也称“侦审合一” ,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与预审职能合并 ,由刑事侦查部门统一行使并承担责任的刑事侦查工作体制。其是有法学理论基础的 :符合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 ;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现实必要性 :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能够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侦查力量 ;是精简机构改革趋势的必然要求。取得的成效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紧张的问题 ;刑警的证据意识增强 ,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办案节奏加快 ,效率提高 ;刑警素质正在逐渐提高。当前困扰“侦审一体化”进程几个问题的分析 :关于“侦审一体化”是否符合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问题 ,不能教条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基本法律规范 ,具体到一个机构应设几个或何种部门 ,不会作出具体规定 ;由刑事诉讼法第 3条和第 90条 ,也不能推导出预审必须单设一个部门和“侦审分立”的结论。关于“侦审一体化”是否影响办案质量 ,降低打击力度问题 ,不是“侦审一体化”工作体制的必然结果。关于“侦审一体化”是否符合国家权力运行机制要求问题 ,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最基本特点是统一性而并非“分权”和“制约” ,“分权、制约理论”和“侦审分立”并无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对策思考 :进一步提高认识 ;
出处
《公安大学学报》
2000年第6期23-28,共6页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