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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被引量:1

Oen Schools' Guardianship to Minor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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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损害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监护转移或委托监护为由 ,判决学校承担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没有依据 ,在实践中行不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学校对此只能承担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73-75,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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