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日益增多。但是,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我国现有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终裁”的法治原则要求,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之进行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无法逆转的时代潮流。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115-116,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