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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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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时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来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4年第9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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