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标准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具体化、个别化。根据这一标准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部分非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我们不能因为法院受理了这类行政案件 ,就在行政法理论上曲解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 ,以论证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的合法性。本文最后论述了法院审查非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能性以及相关问题。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年第4期12-18,共7页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