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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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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出借人)于2000年4月给B借款人(60人)]借给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500余万元,约定B从当年5月开始向A还款3万余元,15年还清.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款,对该合同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但B还了一年款后(30多万元),未继续履行合同.A根据合同的约定:"三个月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申请执行".
作者 王红英
机构地区 青海省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04年第9期46-47,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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