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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立“有法津上利害关系”的受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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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但是11条又规定“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上第11条是对第2条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作者 韩光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法制》 2004年第3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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