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用工方便。不愿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觉得如果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就要受到太多牵制.因此能不签就不签。其实这种想法是很错误的.因为现行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非常详尽、到位。而且偏向劳动者一方.着重保护劳动者权利。即使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待遇一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等各种特权,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比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到位的保护。有时.还会对未签汀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各种惩罚性措施。这显然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正确的做法并不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运用双方的平等协商权来约定双方对一些问题处理的程序及后果.只要这种约定不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制订详尽而奖罚分明的各种规章制度作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这样才能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