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郡法院最初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 ,而其合议原则的确立则进一步促使原先的地方长官———郡长一职日渐式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 ,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 ,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陪审制度则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 ,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由此 ,普通法的大厦便被牢固地坐落在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5期72-77,共6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