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一样均为社会中的重要成员。公司在开展营利活动的同时,在一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必须承认公司具有区别于股东利益的企业自体利益,承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这必将对股东利益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出处
《深交所》
2004年第9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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