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举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政权机构领导成员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有关制度的总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民主选举,选出自己所信赖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1954年宪法对我国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53年和1954年,分别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从而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出处
《民主》
2004年第9期21-23,共3页
Democrac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