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 ,介绍贿赂罪便已经存在 ,但对于该罪名的存与废问题却众说纷纭 ,这种争议也影响到了刑事立法 ,在多个刑法修订文件中均取消了该罪名。实际上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 ,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现行标准也无法明确划清本罪与贿赂犯罪共犯的界限 ,设立本罪还使刑法中同类行为在刑法上得到不同处理 ,最后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无此罪名。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上看 ,应当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 。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4年第5期45-48,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