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不协调向协调发展的转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法的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状况的反映,也影响着社会发展。在社会从不协调发展向协调发展的转变过程中,法的价值观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转换。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法的价值观转换的角度来看,社会发展的静态状况决定着法的价值观状态,动态状况主导着法的价值观变化,协调与否影响着法的价值观转换,从不协调向协调转变是法的价值观转换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观对社会发展具有先导、适应和阻碍三种作用。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的转换法的价值观的要求来看,我们需要从偏重秩序向秩序与自由相协调,从偏重稳定向稳定与发展相协调,从偏重效率向效率与公正相协调,从偏重义务向义务与权利相协调,从偏重权力向权力与权利相协调转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29-37,共9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的转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