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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该如何处罚?——浅谈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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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故而产生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如某水泥厂生产劣质水泥行为,既违反《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又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次。
作者 吴振祥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04年第6期32-34,共3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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