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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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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在某乡镇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笔者惊异地发现,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的佩带'列席代表'胸卡,有的佩带'特邀代表'胸卡。细问之,则知'列席代表'是作为乡直部门负责人或以村党支部负责人身份列席会议;'特邀代表'则是外地在本乡镇投资办企业的负责人应邀到会的,并没有表决权。这种现象说明,会议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混淆了一些概念。笔者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和资料。《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组织法》释义中,也专门就此作了说明。
作者 王保国
出处 《人大建设》 2002年第6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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