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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安部属院校招生录取体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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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国家教委在1987年颁发的《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指出: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作者 孙振中
出处 《公安教育》 2002年第6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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