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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的承包人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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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龙海市浮宫镇霞圳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 被告陈君炉,龙海市浮宫镇霞圳村农民。 第三人江炳精,龙海市港尾镇石埠村农民;郭进加,龙海市浮宫镇霞圳村农民。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986年4月1日,原告为绿化山地,发展水果生产,经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将其所有“溪东北坑耕山场”的林木和果树承包经营管理权公开招标。
机构地区 龙海市人民法院
出处 《福建农业》 2000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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