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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费解的企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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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申诉人:王某,男,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申诉人以被诉人不补发工资、保险福利和不按规定调资、升级为由向成都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某汽车运输公司1993年9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王某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次做工作,仍未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9月19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以连续旷工292天为由,将王某除名。1997年10月16日王某向单位原所辖地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除名决定。1997年11月21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撤销除名决定,恢复王某公职的决定。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1年第2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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