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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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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规定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掌握问题,现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1年第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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