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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立法反思 被引量:5

Refiection on Legislation for Acceptance of Br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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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形式,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在理论上存在误区。同时,以受贿数额作为设定罪刑单位的模式也有失偏颇,应当兼顾情节因素,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通过完善受贿罪的处罚体系,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受贿罪的定罪率,可以将犯罪控制在初级阶段,更好地实现刑法有效预防、控制受贿犯罪的作用。
作者 张冬霞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年第4期36-40,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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