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治国是当今世界各国几乎普遍选择的一种治国形式,这是因为现代法治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虽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法治的内容不同,但作为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同市场经济一样,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既可以服务于资本主义,也可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靠的也是人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确定了法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我国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从而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它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政治工程,既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司法改革,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全民法制意识。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出处
《行政与法》
2001年第5期24-27,共4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