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 ,收集证据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 ,其重要性、艰难性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既往的研究多从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官审查证据的关系入手 ,得出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的结论 ,对于法官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则未提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缺陷、成因及后果的基础上 ,对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给予我们的启示进行研究 ,论证了区分法官在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实体决定权和程序指挥权、制裁权的必要性 ,反驳了片面强调弱化法官职权的观点 ,提出了全面收缩法官的实体决定权 ,加强法官程序指挥权和制裁权 ,完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制度 。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6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